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央、省属驻清各单位(企业)、市直各单位:
根据清财法[2006]72号文《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清财[2006]9号文《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对清远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我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内,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5%。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全市平均数1691元,市直2293元,清城区1552元,清新县1555元,英德市1665元,佛冈县1586元,阳山县1552元,连南县1438元,连山县1458元,连州市1795元)
三、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可参照全市平均数执行。
请市直各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住房公积金应税金额计算举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清远市将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统一按2006年在职职工个人月均工资1691元执行,缴存基数超过清远市2006年度在职职工个人月均工资3倍(5073元)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