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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可“对号入座”准确计算住房公积金个税
2007-07-17 下午 15:07:07   点击数:9389

  记者昨日(7月16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对外公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简称《指引》),以便于单位和个人准确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指引》列举了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对超标准或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缴个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缴存比例低于12%,个人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个人超标的公积金不能填补在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中“避税”,个人比例超标的公积金依然要交纳个税。《指引》全文可在地税网站查询。

  《指引》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的几种情形:

  单位和个人缴存无超标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均无超标例:张三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2007年7月份张三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张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分析:由于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没有超标,公积金均可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答:张三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600+600)-1600=2700元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 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200元(600+600=1200),共允许扣除1200元。

  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20%超标例:伍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2007年7月份伍先生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分析:伍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不超标,个人缴存比例为20%,超标。单位为伍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伍先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答:伍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600+600)-1600=2700元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600元(600+1000=1600),共允许扣除1200元(600+600=1200)。

  单位缴存比例为8%,不足12%;个人缴存比例15%,超过12%例:陈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个人缴存比例为15%,2007年7月份陈先生工资收入为4800元(未含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400元)。分析:陈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不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比例为15%,超过12%的幅度。单位每月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400元(5000×8%=400)允许在税前扣除;而陈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750元(5000×15%=75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50元(5000×3%=150),不予在税前扣除。答:陈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4800+400)-(400+600)-1600=2600元2.应纳税额=2600×15%-125=265元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150元(400+750=1150),允许扣除1000元(400+600=1000)。

  单位和个人缴存均超标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均超过扣除上限标准9081元和扣除上限比例12%。例:何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5135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7年7月份何先生工资收入为16973元(未含单位为何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027元)。分析:何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5135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单位每月为何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027元(15135×20%=3027),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089.72元(9081×12%=1089.72),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为何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937.28元(3027-1089.72=1937. 28),不予在税前扣除;何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027元(15135×20%=3027),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089.72元(9081×12%=1089.72),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937.28元(3027-1089.72=1937.28),不予在税前扣除。答:何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16973+3027)-(1089.72+1089.72)-1600=16220.56元2.应纳税额=16220.56×20%-375=2869.11元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6054元(3027+3027=6054), 共允许扣除2179.44元(1089.72+1089.72=217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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