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市审计局《关于云浮市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辖区范围内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云浮市分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含下属支行)为我市辖区范围内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结算业务(即办理住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金融机构;指定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分行、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云浮市分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含下属支行)为我市辖区范围内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市政府的决定和有关业务要求,结合实际,委托相关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并与相关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相关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等职责义务,完善相关业务制度,加强管理,提供优良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障所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规范安全。
四、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五、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 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