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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调整和规范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07-12 上午 11:07:07   点击数:4564

云房金管[2007]1号

云安县人民政府,云浮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7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和市府办《关于规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云府办〔2007〕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及云安管理部(下称云安部)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归集业务要作调整和规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分行和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统称原承办银行)现在负责承办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将分别转由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及其属下的云安县支行(下统称新承办银行)承办。今次调整和规范业务工作涉及的单位约380个、职工约19000人、公积金转移约1.3亿元。为妥善做好相关工作,报经省建设厅审核,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

(1)调整和规范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应采取“先依规定调整开户缴存、后经资产清理逐步并帐”的办法,做到规范、准确、稳妥和安全,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云安县政府和云浮市财政局要负起协调、指导、监督的责任,市中心、云安部、有关缴存单位和职工、有关承办银行等各方要积极配合,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促使有关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完成任务。

(2)缴存单位及职工的公积金在未完成核对和转移业务之前,原承办银行应保证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等正常业务。

    2.调整委托银行承办业务的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原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缴存公积金的有关单位和职工,统一转到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市分行缴存公积金;原在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存公积金的有关单位和职工,统一转到中国工商银行云安支行缴存公积金。

    3.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公积金专户

(1)2007年5月31日前,市中心和云安部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与指定的新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承办业务合同、在指定的新承办银行开设公积金存款帐户和增值收益存款帐户等专用帐户。

(2)市中心、云安部要及早通知有关缴存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到指定的新承办银行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公积金专用帐户。

    4.切实做好公积金的核对和转移工作

(1)鉴于市中心和云安部已将原承办银行归集的公积金沉淀资金部分用作委托贷款、购买国债或办理了定期存款,一定程度影响公积金转移并帐工作的进度,为此,市中心和云安部要制定工作计划,在抓好资金正常回收的同时,采取稳妥的措施,把原承办银行归集的公积金余额分期分批转移合并到新承办银行相应的公积金专户内管理,争取尽快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任务。

(2)有关缴存单位接到市中心或云安部的通知后,要抓紧与原承办银行衔接,做好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核对工作;缴存单位和职工在对帐时,如对原承办银行旧帐户内公积金余额有异议的,及时向原承办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中心或云安部重新复核。

    经核对无误后,由缴存单位统一到市中心或云安部办理有关手续,将本单位职工的公积金转到在新承办银行设立的相应公积金专户内管理,并同时按规定撤销单位、职工在原承办银行的公积金帐户。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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