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流程图
1、广州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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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划分标准 |
缴存基数 |
单位最低
缴存比例 |
个人最低
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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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4—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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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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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6—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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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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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7—1998.6 |
工资总额为800元以上 800元以下,500元以上 500元以下 |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 |
7% 5% 5% |
7%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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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06.6 |
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总额为1200元(含1200元)以上 1200以下,800元以上 800元以下,500元以上 500元以下 |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 |
7% 8% 7% 5% 5% |
7% 8% 7%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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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 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划分标准的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为单位全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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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至今 |
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单位 |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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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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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的,最高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 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3.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各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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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注:
一、每次提取公积金时,需先到单位或银行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销户)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单位盖章。
二、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尚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委托单位代办的,单位需先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
四、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开户银行办理。公积金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五、公积金部分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数;销户提取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后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3、开户登记

4、缓缴或者降低比例

5、住房公积金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