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研究,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促进社会和谐,茂名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存规定。
《规定》要求,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外,有条件的单位,应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月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基数实行上限封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茂名市直和各县(市、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市直和各县(市、区)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最高不得超过20%的标准。此外,《规定》还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缴存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所需调整下一归集年度的职工缴存公积金基数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的期间内不得变更或调整该归集年度的缴存基数。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月缴存基数,《规定》要求按参加工作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为该职工归集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以当月的月工资总额为该职工的归集年度的月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