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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设局:购买第二套非自住房不得提取公积金
2006-11-20 下午 16:11:55   点击数:7733

  日前从市建设局了解到, 目前,肇庆市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第二套非自住性质住房的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对于通过住房贷款来实现购买房屋的职工,提前偿还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日期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享受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干部、职工,需要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满一年后,才可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目前楼市现状下,有的市民想进行房产投资,又想提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这样的情况能提取公积金吗?据了解,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第二套非自住性质住房的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位离开本市到广州工作的小王,离开本地时,却不知如何办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她很想在离开肇庆时就一次性将自己名下的公积金提取完,按政策要求,她的这种情况不符合提取要求。对于那些户口迁出本省到省外定居的职工,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职工在办妥离、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存款,并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肇庆市公积金管理工作意见还规定,租房自住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部分,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部分房租。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律要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封存专户内存储,到符合条件时由职工本人直接到管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来源: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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