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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11-20 下午 15:11:32   点击数:7863

  日前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肇庆市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庆市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本缴存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1月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且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额度为:市直单位 9940元;端州区 6020元;鼎湖区5095元;四会市7190元;高新区5970元;高要市7280元;广宁县6860元;德庆县4395元;封开县4970元;怀集县6085元。

  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以上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据了解,新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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